麻风病是由麻疽杆菌所致,对人具有直接及间接的传染性,属于恶性传染病,患者一旦结婚不仅会病情加重,而且会传染给对方及遗传给后代。1953年,在马德里召开的第六次国际麻风会议上,把麻风分为瘤型、结核样型、未定型和界线型四种。瘤型麻风,又叫做传染型麻风或开放型麻风。患此麻风,病人机体抵抗力弱,不能抑制麻风菌的生存、繁殖和散播。在其身体上可以找到麻风菌,菌多的可以成堆成束。具有传染性,是麻风病的主要传染源。结核样型麻风,又叫非传染型麻风或闭锁性麻风。这种病人的机体抵抗力是强的,能抑制麻风菌的生存、繁殖和传播。但当病人机体抵抗力发生变化时,例如妊娠、分娩并发其他疾病、饮酒等,原有的皮肤损害可以加重,甚至可以发生许多其他新的皮肤损害,自觉周围神经疼痛。这时在受损害的皮肤中,往往可以查到麻风菌,具有传染性。另外,结核样型麻风患者,在某种条件下,如饮酒过多,房事不禁,可以转化为瘤型麻风。未定型麻风,患者在临床方面所发生的客观症状,既不像结核样型,也不像瘤型,组织病理改变也如此,故称未定型。未定型多属非传染型,但经过相当时期,也可变化为结核样型或瘤型麻风。界线型麻风,大多类似瘤型,具有传染性,属恶性麻风。麻风病是由麻风菌引起的、主要侵害皮肤和周围神经的全身性传染病。其临床特征是皮肤和粘膜损害并侵害周围神经,继而发生麻木,感觉缺失,肌肉无力,麻痹,并有皮肤、肌肉和骨骼的营养性改变。这种病虽然很少引起死亡,但可以导致肢体残废和畸形,使患者丧失劳动能力。麻风病是接触传染的,传染方式有直接和间接两种。直接传染,是指健康人通过和传染型病人密切接触而受感染。间接传染,是指健康人使用传染型麻风病人的衣被、枕头、食具等而受感染。性交时不仅能传染对方,还会加重本人病情。所以,患麻风病未经治愈者是禁止结婚的,麻风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麻风病具有可治愈性,治愈者是允许结婚的。1950年《婚姻法》曾规定,禁止“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病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结婚。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鉴于麻风病已非不治之症,故将其修改为“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即凡已治愈者可以结婚。现在,由于医疗水平的提高,麻风病不仅不再是不治之症,而且,在我国已基本杜绝,因此,不必在禁止结婚的疾病中再将其作为例示特别举出,此次婚姻法修改将这种不具有普遍意义的疾病取消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