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方指控,2015年4月1日晚8时许,因感情纠纷,小雨在李某租住的朝阳区酒仙桥大山子某小区房屋内放火,导致屋中物品烧毁,后小雨被抓获归案。检方认为,小雨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仍需承担刑事责任,故以放火罪提起公诉。相关诉讼材料显示,小雨和李某两人是高中同学,两人以男女朋友的关系,共交往了9个月,其中同居8个月。开始,两人因总是吵架分手后,但仍同住在由李某租住的两间居室,小雨住一间,李某和其同学住另外一间。据小雨供述,今年4月1日19时许,因感觉李某外出是找其前女友了,她很生气,就给李某打电话,发消息。此后,为引起李某关注,小雨先是割破了手腕,并拍了流血的照片发给李某,后来又点燃了窗帘,仍发了照片给李某,但李某仍未表示回家。此后,小雨将挂在柜门上的毛巾点着,毛巾引燃后致火越烧越大。是否构成放火罪【法律解读】当事人已构成放火罪。但鉴于其能自动投案,归案后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谅解,可酌情减轻处罚。关于放火罪的相关说明放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放火”是指行为人使用各种导火材料,点燃目的物,或者利用既存的火种即可以引起火灾的危险因素,引起公私财物的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放火既可以采用作为的方式实行,如用引燃物将目的物点燃,也可以采用不作为的方式实行,但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放火罪,必须以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特定义务的人员为前提,也就是行为人对形成火灾原因的火情具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且根据其主、客观条件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而没有履行,以致造成火灾的。如负有防火义务的油库安全员,发现油库有着火的危险,能够采取防火措施而不采取措施,导致了油库火灾发生,就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