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为保证人事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和明确北京市人事局受理和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程序,明确如下:一、复议受理对区、县人事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即北京市人事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事局具体负责行政复议的机构是政策法规处。二、复议范围对以下人事行政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1、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4、申请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5、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三、复议排除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属行政复议的范围,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相关申诉。四、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五、申请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无论何种申请方式,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姓名、姓别、年龄、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和理由;4、提出行政复议的具体日期。六、复议时限行政复议机关自收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