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离婚协议书后,若还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夫妻双方可以在协议一致的前提下修改条件。否则,根据我国婚姻登记管理登记规范工作的规定,此时修改条件的申请是不会被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的。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三)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