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只要小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即使是未婚先孕,公司也不应将其辞退。如果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期限也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除非劳动者同意,合同不得解除。因此,用人单位所称的小李“未婚先孕”不受《劳动法》保护的认识是错误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