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书面约定定金的内容;
二、没有实际给付定金;
三、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
四、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