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凭证的种类有: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以及其他完税证明。完税凭证实行专票专用、按顺序填开、一税一票。

纳税凭证是全面反映税收征纳情况的书面文件,既是纳税单位和个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合法凭证,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监督的原始凭证,同时也是国库收纳国家预算收入的凭证。

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的过程中向纳税人依法开具纳税凭证,对于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税收征管法》第34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纳税凭证”。

扩展资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于完税凭证的开具、保存等有着明确的规定:

第24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第34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意义

作为完税凭证,首先是税务征收机关代表国家签发给纳税人的凭证,带有收据性质,它有助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的监督,杜绝发生贪污税款等现象的发生。

其次,作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依法纳税之后,还有义务按照规定的期限保管好纳税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核对、检查。

同时,纳税凭证也是纳税人热爱国家,依法缴纳税款、支持国家建设的证明,带有很强的荣誉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