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规则,严格按照合议庭评议笔录的制作方法认真制作记录。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规则: (一)由审判长主持评议,并引导合议庭就案件性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公正处理等充分进行评议; (二)案件主审人应当客观、全面汇报案情,如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并归纳争议焦点、列举相关证据和确认案件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理由及适用的法律; (三)合议庭成员围绕案件证据采信、事实确认、法律适用和公正裁判自由、充分、独立的发表自己明确的处理意见; (四)审判长对评议内容和结果进行归纳,形成合议庭明确的结论; (五)由合议庭成员审查合议庭笔录,并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合议笔录应当完整、准确。合议庭评议笔录内容和制作方法(一)首部标题和笔录头如格式所示依次填好。其中合议庭成员包括审判长、审判员或陪审员。“评议……一案”中应填明当事人姓名和案由。(二)正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因此刑事案件的合议庭评议笔录正文部分应主要记明:对案件事实、证据、性质、罪名的认定;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的具体意见;对赃证物的处理;对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如何解决;评议中的分歧意见、评议结果。民事案件的评议,应记明评议人员对纠纷事实、证据的认定;对是非责任、权利义务的认定;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处理意见;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对民事违法行为的制裁情况;评议中的分歧意见和评议的结果。二审、再审案件的评议,应记明承办审判员对案件事实的简介,对原审判决、裁定的意见及其评价(二审案件还应针对上诉或抗诉理由做出评定);评议中的分歧意见和评议结果等。记录时应注意如实记载评议全过程,并能抓住重点问题。对评议结果,一定要明确具体。意见分歧之处,应如实记入笔录。要语句通顺,保持评议人员的原意,不能妄自推测。有些案件,评议不止一次的,应在各次的笔录上记明是第几次评议。(三)尾部笔录记完后,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核对审阅,并由合议庭成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