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是安徽户籍,现在江苏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中断就业之后,在安徽重新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安徽。当事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具体步骤如下:一、在江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二、在安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三、由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向安徽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一般是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四、安徽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五、江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接收函之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六、安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和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转移工作办理完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