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汉至元朝设置的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中国古代官署名。

2、都察院,明清时期官署名, 由前代的御史台发展而来,一直行用至清末。都察院主掌监察、弹劾及建议,与刑部、大理寺并称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亦称“三司会审”。和现代履行公诉案件起诉职责的检察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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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贞观之前,御史台仅仅风闻奏事,没有司法权力。贞观间,御史台设置台狱,受理特殊的诉讼案件。开元十四年(726年)後,专设受事御史一员,以御史充任,每日一人轮流受理词讼。从此,凡重大案件,御史台和刑部、大理寺组成三法司联合审理。大理寺负责审讯人犯、拟定判词,刑部负责复核,同时报御史台监审。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主官,御史中丞副之,领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中唐之後,御史大夫多缺,御史中丞为实际上的主官。宋代御史为寄禄官,不理御史台事,监察事务实际由门下省给事中、拾遗等官充任。金、元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并置,而御史大夫不理御史台事,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

唐朝光宅元年(684年),改御史台为左肃政台,专管京官、军队的监察事务,地方监察事务另设右肃政台负责。稍後,左台也可以监察地方。两台每年春秋两季派出专使以四十八条巡察州县,春季派遣的称风俗使,秋季派遣的称廉察使。

神龙元年(705年),改成左右御史台。先天元年(712年)废右台,次年复置,稍後再废。唐朝在洛阳也设置御史台,称东都留台。中唐以後,节度使、刺史等外官可带御史台官衔,称外台。

宋代元丰改制後,恢复设立御史台官署,职掌同唐朝,但不设留台,外官不带御史台官衔。

元代,御史制度空前发达,御史台直接在地方设立行御史台,与行枢密院、行中书省并立。

明代,废御史台,改设都察院。洪武十五年(1382)改为都察院,御史台之名遂废。但在文章中仍称御史台,如明黄道周《节寰袁公(袁可立)传》:“及在御史台,值他御史触上怒,将廷杖,诸御史诣政府乞伸救,辅臣以上意为辞。”清沿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