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被注销后可以随时重新报考《机动车驾驶证》,但根据注销后时间的不同流程也会不同。

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的决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死亡的

(2)提出注销申请的

(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4)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5)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呵呵、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扩展资料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申请者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申请者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宁波地区需暂住证满3个月才能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驻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5.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证件资料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1.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上述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