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应当根据与消费者约定的保值额予以赔偿。

根据《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经营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意愿实行保值清洗,即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一致做出书面清洗约定,约定清洗费用、保值额和服务内容。

对实行保值清洗的衣物,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者清洗后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与消费者约定的保值额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开具服务单据。服务单据应包括:衣物名称、数量、颜色、破损或缺件状况,服务内容,价格,送取日期,保管期,双方约定事宜,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

因经营者责任,洗染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洗染质量要求或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或者造成衣物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重新加工、退还洗染费或者赔偿损失。

非经营者过错,由于洗涤标识误导或衣物制作及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造成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消费者送洗衣物时,可自主选择普通洗涤与保值洗涤。经营者在接收消费者送洗的衣物时,应当场对衣物现状进行检查。

检查后应当将衣物上的污渍、缩水、串色、磨(破)损、虫蛀、霉变、缺漏等各种瑕疵状况以及洗涤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向消费者当面告知并在洗涤服务合同上注明,由双方签名确认。

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开具服务单据,服务单据应包括:衣物名称、数量、颜色、破损或缺件状况、服务内容、价格、送取日期、保管期、双方约定事宜、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经营者应在店堂醒目处明示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收费标准、顾客须知、投诉电话等,接受消费者监督。普通洗涤衣物洗涤费按店堂公示洗衣价目表的价格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