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医保在上海看病报销的流程如下:

1、按当地医保规定,到异地看病人员应先到参保地的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就医结束后,凭相关票据到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2、如果参保地与就医地实现医保联网结算,需到异地的人员按当地医保相关规定办理异就医手续后,即可到就医地刷医保卡就医,直接结算医疗费用,不需本人垫付医疗费用后报销,这种方式目前在有的省内已实现,有的地方也实现跨省之间的联网结算。

3、参保地与参保人要去的就医地建立了医保代报销协作关系,这样参保人只要按规定在参保地的医保经办部门办理了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后,在就医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只直接委托就医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报销需提供的材料:

a、本市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

b、拿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到本市、区社保处(医保处)异地就医审批备案;

c、异地定点医院住院发票原件;

d、机打的费用清单原件;

e、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医院盖章有效)1份;

f、身份证复印件1份。

扩展资料

异地医保就医,是指参与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参保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的就医行为。

异地医保就医并没有十分明确的法律定义,在社会医疗保险范畴内,“异地”一般是指参保人参保的统筹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内地区,异地医保就医可以简单定义为参保人在其参保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的就医行为。

近年来广东、山西、湖北、辽宁等多省已经实现异地医保就医结算。

异地医保就医稽核方式

规定参保人员在异地入院后三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电话申报住院医院名称、地址、科室、床号、联系电话、病情,不按规定申报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报销。

医保经办机构在接到申报后根据该参保人员的此次住院病种、病情、病史等情况确定稽核方式。稽核方式有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稽核、委托异地医保经办机构稽核、委托异地定点医院稽核。

异地就医成因

1、限于本地医疗水平的限制,一部分重病人和经本地定点医疗机构长期治疗效果不明显的病人转外就医。

2、一部分人员在本地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平常在外地工作,生病时在工作所在地就医。

3、部分职工退休后,怀念故土回家乡养老,在家乡当地医院就医。

4、一些企业在外承包工程或在外地设立营销机构,职工长期在外地工作、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