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账户应当在注册地开,但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办理。对公账户就是非居民(个人)账户,如公司、行政事业单位等银行账户,没有卡和拆,他们通过支票和汇款凭证取钱。法律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条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第十六条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