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运营取得的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项目为:(1)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2)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3)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服务站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被委托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应按期代收代缴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出租车驾驶员能够提供有效停运证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停运期长短,相应核减其停运期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案例]金鹏汽车出租公司将本单位拥有的一辆小汽车承包给本单位职工A,按照承包合同规定,A每月上交承包费6000元后,其余收入均归A所有。2002年8月份,A取得运营收入9200元,上交承包费6000元后,实际收入3200元。[分析说明]根据《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A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如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对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