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约定不承担外债 却收到法院执行通知 律师解释———

我和张平合伙开办了一个机械厂,后因经营不善机械厂散伙。

我俩签订了散伙协议,明确对某配件厂的债务1万元由张平个人承担。后该配件厂诉至法院,要求我俩偿还债务。经法院判决我们二人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结果我被法院强制执行了5000元。

我觉得自己真是太冤了。请问:我现在能否向张平追偿这5000元?

法律一点通

张律师接到:

可以。

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案中,虽然你俩已经在散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机械厂散伙时的债务由张平一人承担。但此协议仅对你和张平两人产生效力,对机械厂的债权人不产生必然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要求合伙人中一人或数人承担部分或全部债务。因此,法院强制执行了你5000元。

当然,合伙人在履行了债务后,如果数额超过了协议的内容,该人可以就超额偿还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