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

2、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

3、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4、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扩展资料:

办理个体工商户,场地证明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