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分公司设立登记(一)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二)分公司设立登记1.分公司设立登记,如分公司的名称中不单独使用字号,可不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单独使用字号,应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2.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公司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表式(1))(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营业场所证明;(表式(3))(4)指定(委托)证明;(表式(4))(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3.设立分公司,应当填写如下表式:(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分公司负责人履历表》;(3)《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4)《指定(委托)书》。《指定(委托)书》填表须知(适用分公司设立登记)注:①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②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