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要点如下: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这个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二)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鉴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殊性,司法解释在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

2、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这也是本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3、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4、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