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条:

第十二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筹备期为获准筹备之日起1年。申请人在规定筹备期内未完成筹备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申请人拟使用境外银行卡清算品牌,且拥有该品牌的境外机构已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还应提供该服务由境外机构向申请人进行迁移的工作计划与方案。

第十三条 发卡银行应当加强对止付名单的管理,及时接收和发送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应当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对不同级别内部工作人员的授权权限和授权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