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纠纷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增加抚养费的条件有: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子女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