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能判决离婚的情形主要是哪些?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认定考察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主要有考虑以下情形:1、同居与重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赌博等恶习: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分居满二年: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6、禁止结婚的疾病: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7、婚姻基础: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8、精神病: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9、欺骗: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10、未同居生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11、包办买卖婚姻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12、一方有期徒刑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3、其他: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14、军婚离婚:军婚的离婚一般应经过军人的同意,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的过错,重大过错是指《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其他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形。根据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关于双方均为现役革命军人的离婚问题应按一般离婚问题处理的函》的规定:离婚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其离婚问题,应按一般离婚办理。即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不适用婚姻法第26条的规定,而按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