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公婆婆有一处5房产,03年以遗嘱形式公证,说把这套房子给两个儿子一家一半,我们出资4万元买了小叔子的另一半房产,他另行购置了房产。以后不对这套房子做任何主张。不管到什么时候的有老人住所,所以当时也没改名,今年3月公公婆婆嫌楼层高,搬到了我后买的二楼住,现因我急须用钱,公公婆婆也同意卖掉5楼,但小叔子过八月节回来说不同意卖掉,并说让他们把我给公公婆婆住的房子改成公公名才行,不然就不让卖5楼房子,我说我给出公证不管什么时候都让老人住我的二楼,也是让他们有地方住,婆婆听了小叔子的谗言也不同意卖房子了,还说那5楼还是她们的房子,并说以后还要自己再买5楼,钱她们自己要,我们现在是否有卖5楼的权利?他们有权利再对5楼房产有处理支配权吗?株洲律师解答:你说你已把小叔子的房子买过来了,只是没有更名,必须得有相关证据证明才行。否则的话,目前还是你小叔子的名,你对5楼房产没处理支配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