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怀孕女职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权利。

(2)怀孕女职工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

(3)怀孕女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的权利。

(4)怀孕妇女的休息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