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仲裁一般一个月左右,最长不超过65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加上审理立案的五天时限,仲裁庭对劳动争议的案件必须在50天(最长65天)内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