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问题法律对一般婚前财产的原则性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婚前财产约定条件婚前财产约定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双方必须有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是自愿的2.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损害妇女和子女的利益3.要采用书面形式4.约定不得损害不知道该约定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婚前财产的认定方法在认定婚前财产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当然,贵重物品除外;(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5)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