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医院自杀是医疗事故吗?

患者自杀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可分为:

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患者在医院自杀医院负责吗?

医院是否要对自杀承担责任主要看医院行为与患者自杀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首先医院对该患者的检查和诊断并无不当,并不存在误诊或夸大病情的情况,因此不承担相关责任。其诊断与患者的自杀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该患者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此外医院的确对患者有一定的安全保护义务,但这一义务是有限度的,患者的自杀事出突然,难以防范,已经超出了医院对患者的合理保护范围。而且医院及时报警、进行劝说,并在患者坠楼后立即抢救,已经尽到了必要的保护义务,因此医院并不需要对该患者的自杀承担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患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哪些情况下医院要对自杀承担责任?

1.未尽到看护义务导致精神疾病患者自杀。

对于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医院具有看护的义务,如果由于医院没有尽到充分的看护义务而导致患者自杀;或是医院用于精神疾病患者看护的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给患者自杀提供了便利,可能构成合同违约,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误诊导致患者自杀。

虽然《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但并未明确规定医院不能向患者告知患者其不宜知晓的疾病信息,如果患者被医院告知自己身患重病而轻生,医院也无需承担责任,但如果这一病情是误诊,则医院仍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3.应当做到却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患者自杀。

如果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医院自杀,其应对自己行为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医院对其病患也有一定的看护和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公共场所管理人所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医院存在过错或过失,医疗服务义务未履行到位则应按照其程度承担一定的责任,如看护不到位,导致未及时发现患者自杀行为,或是未能及时报警或救助都可能根据不同情况,对患者的自杀行为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