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后进入到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的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承办人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

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