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到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但未成年人不适用,这是刑法的另一项规定 叫做前科报告义务的附条件免除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就是说违反前款刑法规定,实施某些犯罪行为,受到了刑罚处罚,但由于是未成年人,那么在参军或者就业的时候,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件的,不需要报告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