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给付义务是指与债权人的请求相对应,债权人负有的先行给付或同时给付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债权人只有在自己向债务人履行义务后,才可以请求债务人为给付,或与债务人同时互为给付。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前提条件之一。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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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或者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产生解除合同(经过必要的通知程序)的法律后果;而延迟履行非主要债务的,只有在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