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表意行为中除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

(一)准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联系:

1、二者都是当事人的表示行为;

2、二者都需要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只有做出表示才具有法律后果。

(二)准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的效果是由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则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

准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①意思通知,是指以一定的意愿为表示内容的行为。如承认的催告和拒绝、义务履行的要求和拒绝、要约的拒绝等。

②事实通知,是指通知对方或者公众一定客观事实为表意内容的行为。如股东大会召集公告、承诺迟到的通知、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及指名债权让与的通知等。

③感情通知,是指以一定感情为表意内容的行为。如被虐待或被遗弃的被继承人对有遗产或虐待行为的继承人的宽恕表示。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客观上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1、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它本质上是行为人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外在表示;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2、事法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具有设权性的特点;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法律后果。

3、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并不在于事实构成,而在于意思表示;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能发生法律后果。

4、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事实行为的构成则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