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约定试用期的情况有哪些《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其中。第二,三款表明,同一公司与同一劳动者再次建立劳动关系,不到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劳动合同制度实行的过程中,有些用人单位钻劳动法的空子,利用《劳动法》关于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规定,把劳动者的试用期定为三到五个月,每当劳动者的试用期将满时,就以劳动者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再重新招用另外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有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将对在试用期问题上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