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之一,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但是,法律对公诉案件的整个期限有相应的规定。但《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