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

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