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于夫妻分居的认定一般是要几个判断要件,首先是夫妻双方在继续夫妻关系的前提下,终止共同生活,建立各自的生活方式,且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而且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最后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因此对于夫妻分居两年的认定,必须符合上述的几个要件,才可以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