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到期地点的问题,涉及到交单时间和信用证有效期的掌握。因此,对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应作出明确的规定。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在何地应视信用证的具体情况而定。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在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所在地,而议付信用证(自由议付信用证与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都在议付行所在地。总之,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可以规定在出口地(议付行所在地,通常也是受益人所在地)、进口地(开证行所在地)或第三国(付款行所在地)。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如使用信用证支付,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都使用在出口国到期,以使受益人交货后便于交单议付。如信用证规定在进口国或第三国到期,则受益人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单据交至进口国或第三国的有关银行。但受益人难以掌握单据邮递的时间,因此,会造成信用证过期,而收汇无保障。所以,如遇信用证到期地点规定在进口国或第三国,受益人应提出修改,要求将信用证到期地点改在出口国(受益人所在地),则较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