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银行机构都可以去兑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经2003年12月15日第20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一、全额兑换:

1.破损极微,其余留部分在3/4以上的;

2.虽破裂,但片片都能吻合的;

3.污损熏焦,但签章号码文字花纹等都可辨认的。

二、半额兑换:

破损券余留部分在1/2以上,而不够3/4的。

三、不予兑换:

1.火熏水浸、油渍、涂染券,经辨别不能辨认真伪的;

2.余留部分不够1/2的;

3.拼凑成张不能吻合的;

4.破损不通用的钞券如样本券、作废券等。

破损钞票的破损情形虽适合第一、第二规定但是故意损坏嫌疑者,银行将不予兑换。

扩展资料:

残缺人民币是残缺人民币和污损人民币的统称 。残缺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或者票面明显缺失了一部分的人民币;污损人民币是指因自然或人为磨损、侵蚀,造成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暗,图案不清晰,防伪功能下降,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