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我国刑罚的主刑之一,法律明文规定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我国刑罚的原则之一是罪刑法定,也就是说刑罚方式也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死刑的执行采取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而不能够任意采用其他死刑执行方法。这里说的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意思是除了以上两种方式,以后还会增加其他方式,但是新的方法一定是和枪决、注射相似的手段,而不能效仿古代的酷刑。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