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当地工商所填个表格,办理注销手续就行。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载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因此,“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实际所指的就是公司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后的俗称的“登报挂失”事项。

此项改革实施后,预计会采用其他方式代替“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登报挂失”程序,可能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声明的方式解决。

扩展资料:

更进一步的,也有可能直接通过修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取消该条款,改为依据《企业信用公示暂行条例》进行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六)项中已经设定了兜底条款,即:

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一旦修订,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相关内容的,也会陆续一并修订。

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还规定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借此项改革机会,也可以一并将公告作废的媒介确定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