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已经正式实施,那么对比新旧条文,有哪些显著变化呢?其中婚假天数有增无减;二胎同享“生育假”,男性陪产假增7天;更多请看下文了解。新旧条文对比:婚假天数有增无减[原条例]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婚”界定:男年满25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23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新修条例]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删除原条例关于“晚婚”的界定。解说:再婚也可享10天假对大多数原本就划入晚婚的人群来说,福利没有变。不过,以前早结婚或者再婚只有3天婚假——新版条例实施后,合法早结婚和再婚人群将比以前多7天婚假。新旧条文对比:二胎同享“生育假”,男性陪产假增7天[原条例]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界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4周岁的,为晚育。[新修条例]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删除原条例关于“晚育”的界定。解说:生育津贴也相应涨了新版条例实施后,生育二胎的待遇等同头胎——都可享受128天假期以及相应的生育津贴。此外改变比较大的是男性陪产假,从原来的3天增加到10天,支持男性多照顾生育后的女性,也体现了全面两孩政策后的人文关怀。新旧条文对比:重组家庭也可生二孩[原条例]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此处细则略,详参2014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修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残疾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解说:重组家庭一家能有几个娃?此次修改条例除了解除“单独二孩”的限制,也适当放宽了婚前生育子女的数量。按照新条例,对于重组家庭来说,如果婚前双方已各自有两孩,仍可再生育共同的子女。新旧条文对比:“独生子女光荣证”退出历史舞台[原条例]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新修条例]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新修版对于原条例中凭该证可享受的相应奖励条款未作删除。解说:独生子女奖金“老人老办法”,已领不退还按照新修条款,独生子女奖励将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在国家全面放开二孩之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其父母将不会再获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对于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父母仍可凭光荣证继续享受相应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