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至于从执行开始至执行终结的期限,法律并没有规定。换句话说,只要申请人申请了且案件仍具备执行的条件,就可以将程序继续下去,不会失效。而如果失去了执行的条件,则会执行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