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批准逮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是:1、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3、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理、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4、拘留期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取保候审。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