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于有价证券的分割,可以由夫妻双方进行分割,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比例分配。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股东的配偶,要求过半数股东同意;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的转让的,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