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渝人社发〔2013〕66号、渝人社发〔2013〕151号、渝人社发〔2013〕191号文件,未达到退休年龄且经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符合条件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可以申请补缴:1、申请补缴的参保单位和职工;2、申请补缴的个人参保人员;3、用人单位少报、隐瞒、漏报职工工资、人员等。可以按规定申请补缴。申请补缴求年满16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未满50周岁;无视同一缴费年限的,未满55周岁。根据《重庆市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67号规定,2011年6月30日及之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及之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缴费可延长至15年。延期缴费满5年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15年,办理退休手续,从缴费完成后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相关法规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参保缴费政策解读》一、适用范围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延长缴费或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二、延长缴费或一次性缴费方式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保并缴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保并缴费,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2011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参保并缴费的人员,到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之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不愿延长缴费或一次性缴费的,在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可申请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本人不愿延长缴费或一次性缴费,也不愿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三、一次性缴费办法及标准按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由参保人员按我市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自愿选择,并按20%的缴费比例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