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五险一金中较为重要的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都是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因而它们之间既具有一定的共性也有明显区别。主要表现为:①养老保险的对象是依据退休年龄的规定,被视为失去劳动能力,从而退出劳务市场的劳动者;而失业保险的对象则是具有劳动能力,暂作为劳务市场余量形态的失业人员。②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向劳动者年老时提供基本生活需要费用,而失业保险的目的则不仅是为了向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需要,更重要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再就业。③由于上述两点区别决定了失业保险在保险金给付上具有严格的期限性,即一年或两年等,它对失业人员起的作用只是在市场竞争中暂时不能劳动的情况下维持这一部分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基本需要,但决不包揽终生。而养老保险则是要长期给付,包到底。另外,由于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给付短期待遇,其费用支付同失业人数的变化联系很紧。失业人数不像养老保险领取人数那样保持相对稳定的变化,而是随经济形势的变化波动较大。由于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的不同特性,决定了在完善这两项制度中应当遵循不同的原则。首先,两者都属社会保险的范畴,但由于失业保险与劳务市场的紧密关系,因此它与就业服务又建立了密不可分的联系,并且直接成为我国就业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失业保险既要遵循社会保险工作的一般原则,同时又要根据就业服务工作的需要,制订本身有别于其他几个社会保险项目的特殊原则。其次,养老保险单纯保障的色彩比较浓厚,因为它的对象一般是因年老而从劳务市场中退下来的劳动者。失业保险则是一种竞争与保障相结合的制度。尽管它也履行对失业人员生活基本需要的保障义务,但也附有相当多的要求受益者保持竞争和提高竞争能力的条件。例如失业保险要求失业者必须进行登记,以证明其有参与竞争的愿望。另外还要按照职业介绍机构的要求参加培训,拒绝者则无权继续享受失业救济金。失业救济金的领取时间有严格的限制,在规定期限内仍无能力在劳务市场中竞争到就业岗位者没有资格继续领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