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最高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底层室内地面的高度在16m以上的住宅,应设置电梯。

依据《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共用部分第六条规定: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最高住房人口层楼面距底层室内地面的高度在16m以上的住宅,应设置电梯。

注:住宿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出入口时,其层数由该层起计算;住宅出入口层位于建筑物底部公共用房的屋顶平台上,并具有疏散通道时,其层数由该层起计算;项层为两层一套跃层住宅,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

第六条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

第八条规定:塔式和走廊式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在适当层数用联系廊连能。

第九条规定:条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

扩展资料

住宅电梯注意事项:

1、在电梯安装监检时,应特别注意对曳引轮、轿厢及对重反绳轮、导向轮及其钢丝绳缠绕的安装过程进行监检,因其安装质量对电梯今后的安全运行、钢丝绳磨损等有很大的决定作用,且不易调整。

2、因部分维保公司对所维保的设备状况不熟悉。检验人员应特别加强对由非电梯制造公司委托的维保单位,特别是市场占有量较少的维保单位,所维保电梯的检验。

3、电梯维护人员应 加强巡视维保力度,对自行维护电梯的相关业务知识进行培训,对于安全部件导致的电梯故障应彻底消除,并进行必要的 记录。

4、使用单位特种设备设备管理人员须加强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同时对设备使用人员的相关安全常识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