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状应当符合起诉文书的要求,第三次离婚可以作为文书中的事实与理由进行体现,与文书的格式无关。离婚起诉状应当写明,双方的身份信息,并写明当事人的诉请,如1、请求判决离婚,2、请求将婚生子女抚养权归于原告,3、请求分割财产。接下来围绕诉请进行阐述,说明事实与理由,如当事人为第三次离婚,则可以在最后加上关于离婚次数的描述,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劈裂,请求法院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