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案例:拒不做亲子鉴定,关系如何认定?小美于2002年来广州打工,与阿铭相识后同居,2003年生育欢欢。阿铭一直对小美照顾有加,小美觉得很幸福。但风云突变,2010年阿铭的妻子小玲出现了,阿铭不仅与小美断绝往来,更通过诉讼方式将小美赶出家门。欢欢与小美只能居住在无水无电的杂物间,欢欢也因无钱交学费而辍学。欢欢将阿铭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与阿铭存在生父女关系,且要求阿铭每月支付抚养费。庭审中,阿铭不肯承认欢欢是其女儿,也拒绝做亲子鉴定。越秀区法院认为,阿铭不肯做亲子鉴定,无法通过生物科学确定欢欢与阿铭的亲子关系。但是鉴于小美提供欢欢的出生医学证明、阿铭在庭审上自认与小美发生过两性关系及小美曾居住阿铭所有房屋的事实,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法院判决确认欢欢与阿铭存在亲子关系,阿铭每月支付欢欢抚养费800元,至欢欢独立生活时止。专家点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杜江涌说,在《婚姻法解释(三)》颁布前,法律对此类问题无明文规定,造成案例中陈某多年一直没能确定女儿是否是自己的“血脉”。《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实际是“亲子鉴定”在法律上得到认可,案中的女方不配合鉴定,法院将判她败诉。法律法规:《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