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险补偿规模包含被保验机动车产生路途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产生交通事故的强制险在全国规模内实行统一的职责限额。在此规模内的职责限额予以补偿,职责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补偿限额、医疗费用补偿限额、财产损失补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路途交通事故中无职责的补偿限额。

法律依据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