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审理案件有:1、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等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1、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4、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5、刑事申诉案件;

6、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7、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8、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9、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10、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11、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